各大功能区党(工)委(党组)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党(工)委(党组),驻区各单位党委(党组),区直属企业党委: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党建巡察督导工作办法》已经工委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中 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委2016 年 9 月 14 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党建巡察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新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新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区委成立党建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由工委区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委分管副书记,区委常委、区纪委书
记, 区委常委、 区委组织部长担任副组长, 有关区委常委任成员,负责对全区党建巡察督导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委区委办公室,负责对巡察督导的日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工委区委设立巡察督导组, 承担全区党建巡察督导工作任务,向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督导组设组长 1 人,组员 4 人。组长由正处级干部担任,成员应当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巡察督导组成员一年一抽调,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巡察督导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巡察督导的对象和范围是:各大功能区、指挥部,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 领导班子和党员
干部。 其中党员干部是指全体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村(居)“两委”干部。
第五条 巡察督导组按照分工, 对被巡察督导单位同时展开工作。要突出重点,根据巡察督导发现的问题,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开展重点巡察督导。
第六条 巡察督导的内容主要有: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方面的问题;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和完成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庸政懒政方面的问题;
(四) 贪污腐败, 侵害国家、 集体和群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五) 被巡察督导单位社情民意方面的问题以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村(居)落实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和镇(街)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七)被巡察督导单位工作中的创新举措、亮点做法,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困难,以及存在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问题;
(八)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对区直各部门、 单位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由巡察督导组负责。巡察督导组和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搞好有关情况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开展巡察督导工作前, 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审计、督查考核、信访等机关和部门了解被巡察督导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巡察督导组。巡察督导组应及时熟悉有关情况,并组织本组人员学习巡察督导工作必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巡察督导组进驻被巡察督导单位后, 应当向被巡察督导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察督导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督导目的和任务。被巡察督导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区域内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条 巡察督导的主要工作方式为“听、看、查、接” ,具体包括:
(一) “听” : 听取被巡察督导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与被巡察督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二) “看” : 根据工作需要, 现场查看有关工程、 项目进度;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督导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走访了解。
(三) “查” : 对被巡察督导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 (企业)进行了解取证;开展暗访检查。
(四) “接” : 接待受理反映被巡察督导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控告类问题的来信、来
电、来访等。
第十一条 巡察督导组要对巡察督导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建立台账备案,经过调研和核查后,报送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分类处置:
(一) 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存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区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巡察督导组
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 对构不成违纪违法但需采取组织措施进行问责的人员和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区委组织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发现的面上存在的问题,由巡察督导组督促被巡察督导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四)对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和涉法涉诉类问题,由被巡察督导单位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巡察督导组要及时向被巡察督导单位反馈巡察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被巡察督导单
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察督导组要及时对被巡察督导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 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听取 1—2 次巡察督导组的工作汇报;对需要引起领导小组重视和关注的问题,通过《党建巡察督导每月一报》报领导小组,对突发性和重大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十四条 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审计、督查考核、信访等机关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督导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督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督导组成员在巡察督导工作期间应当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集中精力开展巡察督导工作。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对被巡察督导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属于巡察督导
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
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督导情况,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督导工作秘密的;
(四) 利用巡察督导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督导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巡察督导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察督导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后勤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向巡察督导组提供资料或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被巡察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督导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督导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督导工作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察督导工作行为的。
第十八条 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巡察督导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巡察督导工作考核制度,定期排名通报,传导压力,督促落实巡察督导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委区委将巡察督导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巡察督导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委区委党建巡察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党建督导巡查工作办法》 (青西新发〔2016〕4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4 日印发